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092号
原告:宜兴市华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伯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和桥织物助剂厂。投资人:韦亚文,该厂厂长。
被告:韦亚文。
原告宜兴市华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和桥织物助剂厂、韦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华联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联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华联公司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