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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6092号

6092宜兴市华联化工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和桥织物助剂厂、韦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华联化工有限公司,宜兴市和桥织物助剂厂,韦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092号

原告:宜兴市华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伯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和桥织物助剂厂。投资人:韦亚文,该厂厂长。

被告:韦亚文。

原告宜兴市华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和桥织物助剂厂、韦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华联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联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华联公司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