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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102号

孙锦花、孙锦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锦花,孙锦丽,陈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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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10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锦花,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杨柳青搅拌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锦丽,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庆,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孙锦花因与被申请人孙锦丽、陈国庆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孙锦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锦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锦花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志兰

代理

审判员  秦 爽

代理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