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362号
原告:蒋太军,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俭,男,汉族,1941年2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代理人。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太军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蒋太军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太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太军承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