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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执295号

张长利申请执行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03执295号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长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8**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长利于2017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向张长利支付144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16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