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03执295号焦作市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长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8**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长利于2017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向张长利支付144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16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