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996号
原告:王海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石家庄市新华诚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留山,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中天华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靳留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海龙与被告靳留山、河北中天华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海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江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崇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