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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996号

王海龙与靳留山、河北中天华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龙,靳留山,河北中天华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996号

原告:王海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石家庄市新华诚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留山,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中天华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靳留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海龙与被告靳留山、河北中天华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海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江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崇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