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根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传忠,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宏大饲料有限公司与徐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大饲料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大饲料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素权
代理
审判员 孔薛峰
代理
审判员 丁庆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