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延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石忠臣,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的(2002)延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于200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文给付欠款2017491.7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97.46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