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1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付丽华,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付碧清,女,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碧清、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与(2017)川0180执恢167号、(2016)川2081执恢361号合并执行】,于2017年6月1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付碧清工资账户存款20013.99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同日本院继续冻结了该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6月21日,三案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在案款20013.99元中先扣除垫交的案件受理费4700元、1150元、2750元后,余款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后本院分别向三案申请执行人付丽华、王胜利、罗斌发放11605.99元、2383元、6025元。另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证劵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付碧清、刘建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借款553094.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000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付丽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鸿滨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