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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52号

原告崔连双与被告董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连双,董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52号

原告:崔连双,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董士国,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连双与被告董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崔连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公告费31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雪莲

人民陪审员  贾秀晶

人民陪审员  麦 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思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