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52号
原告:崔连双,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董士国,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连双与被告董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崔连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公告费31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雪莲
人民陪审员 贾秀晶
人民陪审员 麦 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思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