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881号
原告:田芳,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龙,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健,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下落不明。
原告田芳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健的联系方式、住址信息及本院的查询核实均无法向王健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云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