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家翠,女,生于1982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李家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家翠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家翠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