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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李家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俊,李家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家翠,女,生于1982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李家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家翠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家翠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