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34号
原告:段会海,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山东青凯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山东青凯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青岛国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经济开发区圣达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欣,董事长。委托��讼代理人:陈为法,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琨,女,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段会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自1997年5月至2016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55562.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32844.83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温费16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1750元;6、被告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错误,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国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会海与被告青岛国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7年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6年5月19日解除;
二、被告青岛国��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给原告段会海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三、被告青岛国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为原告段会海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会海负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卫东
人民陪审员 窦忠东
人民陪审员 张升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蓉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