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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954号

天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46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1480672287。法定代表人曹清。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莪园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0471428X7。法定代表人齐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9972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县圣锋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