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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390号

袁行新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行新,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390号

原告:袁行新,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俭,男,汉族,1941年2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代理人。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袁行新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袁行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行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行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行新承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