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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31号

张小红、李鸿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红,李鸿月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红,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鸿月,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李鸿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471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