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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罗有信与被执行人罗礼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895号申申请执行人罗有信,男,汉族,1939年7月10日生,昆明市人。被执行人罗礼,男,汉族,1974年7月7日生,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罗有信与被执行人罗礼赡养费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2)昆民二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800.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