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55号
原告:朱小丽,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13日,住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杨祖根,男,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丽,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内乡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朱小丽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丽撤回对被告张丽的起诉。
审判员 王充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