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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83号

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后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7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