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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536号

马某某某诉马某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536号原告马某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1日,东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艺鸣,系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1日,东乡族,农民。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艳梅、周德龙、

人民陪审员马有德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驾驶春台乡运营车经过春台乡大庄村龙家社附件时,看见原告的弟弟驾驶柳树乡运营车在拉人,遂前去理论并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原告致伤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64780.5元。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9月12日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某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0000元,当日付清。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艳梅周德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