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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27号之一

代小申请执行苏布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小,苏布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代小,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苏布道,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27号之一代小申请执行苏布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布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712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本案第三人孙德尔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