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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976号

3976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976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孙慰,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丽,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