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976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孙慰,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丽,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