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8号之一移送部门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君超,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邢台市高开区。申请执行张君超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3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书或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廷恩
代理
审判员 杨硕欣
代理
审判员 杜宏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