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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295号

李家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家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家庆(曾用名:李文豪),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家住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家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家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家庆醉酒后驾驶闽G×××××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安市江滨路房管局门口路段时,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家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家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5.证人李某的证言;6.被告人李家庆的供述和辩解;7.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查获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李家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家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家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