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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846之一号

某有限责任公司、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有限责任公司,曾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84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委托代理人谢某。被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曾某、曾某暂无履行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晓

审 判 员  王占富

审 判 员  江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秋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