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730号
原告:顾瑞华,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起凤大楼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7253497X3。
负责人:陈志明,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金瑞大酒店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68377129。
负责人:马勇,经理。
被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8BPX22。
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文,公司员工。
被告:傅新泉,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南通洁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苴镇金凤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MEF1Q5F。
法定代表人:陆小美,总经理。
被告:邵玲姣,女,1990年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顾瑞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傅新泉、南通杰恩纸业有限公司、邵玲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顾瑞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2488元,由原告顾瑞华��担。
审 判 长 王小荣
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
人民陪审员 吴明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