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1民初2154号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丽珍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154号

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与光明路南交汇处(盛世豪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雄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丽珍,女,1976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7天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易典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瑞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