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平全,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王红湖,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红湖名下的浙B×××××号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2日,被执行人王红湖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鲍平全借款13万元。本案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王红湖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