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3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谭镖,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申请人张晓,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190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谭镖、张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镖、张晓银行存款1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继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