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2执保13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谭镖、张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谭镖,张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3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谭镖,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申请人张晓,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190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谭镖、张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镖、张晓银行存款1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廖继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