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226号
原告:张立志,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琪,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唐依平,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张立志为与被告孔琪、唐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孔琪、唐依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琪、唐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7日,被告孔琪向原告张立志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约定月利率2%。被告孔琪借款后至今未还。另被告孔琪、唐依平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孔琪、唐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立志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孔琪、唐依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可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