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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454号

丁凤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龙印,丁凤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454号自诉人庞龙印,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农民,住汤阴县。被告人丁凤叶,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农民,住汤阴县。自诉人庞龙印以被告人丁凤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庞龙印以丁凤叶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凤叶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庞龙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庞龙印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岚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