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454号自诉人庞龙印,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农民,住汤阴县。被告人丁凤叶,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农民,住汤阴县。自诉人庞龙印以被告人丁凤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庞龙印以丁凤叶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凤叶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庞龙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庞龙印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岚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