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22号
原告:刘长江,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良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两万兴路86号B-1-8。
法定代表人:赵卫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江与被告北京良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张爱卿调解,原告刘长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江撤回对被告北京良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