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特10号
申请人:王明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明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明菊称:王明菊与王明华系姐妹关系,父母均已去世,且父母在世期间仅生育了两个子女,也未收养他人。王明华自1992年7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显示,王明华至今未在公安机关办理照片登记相关手续,已经被作为“无相处人员清理户口冻结”。特申请宣告王明华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明华,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界牌社区9组124号,系申请人王明菊的妹妹。王明菊和王明华的父母均已去世。1992年7月18日,王明华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申请人王明菊申请宣告王明菊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明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明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明菊作为王明华姐姐,在王明华父母去世后,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王明华失踪。王明华下落不明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王明华经本院依法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王明菊申请宣告王明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明华失踪;
二、指定王明菊为失踪人王明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夏章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琴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