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446号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马俊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333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俊秋名下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天和路东侧逸林苑2-1-101号房产(查封价值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宝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