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行初118号

田连生与遂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连生,遂平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18号原告田连生,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雪岭,局长。

原告田连生诉被告遂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连生承担。

审判长  黄新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