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18号原告田连生,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雪岭,局长。
原告田连生诉被告遂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连生承担。
审判长 黄新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