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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06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书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赵书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

负责人:靳富金,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赵书昌,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横水镇南屯村412号院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书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