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平,女性,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海华投资有限公司,住兖州区龙桥路世纪银座广场步行街3号楼11铺本院在执行张军平与济宁市兖州区海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宏
审判员 赵华光
审判员 祁云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振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