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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22号之二

古县世厚重建商砼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泽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泽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来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旧县镇旧县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林州建工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泽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泽县府城镇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冯来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来平,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泽县县城。本院在执行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泽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泽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泽县御景湾小区的单元楼九套,现因被执行人安泽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泽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泽县御景湾小区的单元楼九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贵宝

审判员  杨阿霞

审判员  成宇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才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