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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执168号

绥中县新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中县新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琛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新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彪,该××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琛。本院在执行绥中县新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新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损失166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邮寄送达费8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新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琛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进

审判员 王福君

审判员 高金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