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657号
原告:刘淑侠,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祥祥,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婷婷,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刘彩华,女,193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葛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元,该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诉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侠、刘祥祥、刘婷婷、刘彩华负担。
审 判 员 季云玲
审 判 员 张 锋
人民陪审员 江 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