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曾某申请何某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何某应支付申请人曾某案款30740.0元,承担执行费361.1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8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晓
审 判 员 王占富
审 判 员 江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