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4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士岭,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亭,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希凤,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房士岭因与被申请人刘亭、赵希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士岭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士岭与刘亭于2016年4月签订建房合同一份,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当事人对房士岭完成了部分施工、案外人完成了剩余施工、刘亭和赵希凤夫妻共支付给房士岭8万元工程款没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停工原因、房士岭完成的实际施工量、刘亭和赵希凤夫妻是否还欠房士岭工程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结合上述实际情况,判决驳回房士岭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正确。房士岭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房士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树周
审判员 刘继华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