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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督22号

申请人胡金兵与被申请人王红心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胡金兵,王红心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督22号

申请人:胡金兵。

委托代理人:李凌,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红心。申请人胡金兵与被申请人王红心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胡金兵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胡金兵撤回申请,故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伏治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凤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