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督22号
申请人:胡金兵。
委托代理人:李凌,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红心。申请人胡金兵与被申请人王红心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胡金兵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胡金兵撤回申请,故应当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伏治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凤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