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765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素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百睿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路21号第三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法定代表人汤志宜。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睿德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百睿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