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立胜。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立胜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胜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陵县九华立胜实业有限公司、王立胜、汪昌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立胜。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立胜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胜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