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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131号

孙文毓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文毓,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毓,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01号楼1001-1005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孙文毓与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2735、38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审 判 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