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执177号

谢小强、林松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小强,林松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谢小强,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林松柏,男,生于1981年11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566号谢小强与林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林松柏应给付36613元并负担诉讼费378元的义务,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18元至本院案款专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