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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辖终306号

邱伟彬、廊坊开发区普瑞特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伟彬,廊坊开发区普瑞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伟彬,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开发区普瑞特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翠青道。

法定代表人:杜玉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邱伟彬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开发区普瑞特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1091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因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买卖合同纠纷,所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廊坊开发区普瑞特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薛月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呼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