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黄诚豪,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郑崇伟、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焕然,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毛福清,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婷婷,汇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诚豪诉被告彭焕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诚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诚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诚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0元,原告黄诚豪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12400元,本院依法予以清退。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典兵
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
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瑞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