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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31号

黄诚豪与彭焕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诚豪,彭焕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黄诚豪,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郑崇伟、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焕然,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毛福清,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婷婷,汇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诚豪诉被告彭焕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诚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诚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诚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0元,原告黄诚豪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12400元,本院依法予以清退。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典兵

人民陪审员  徐思蝶

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瑞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