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执490号

黄峰峰、傅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峰峰,傅少武,叶汉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黄峰峰,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傅少武,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汉琴,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峰峰与被执行人傅少武、叶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傅少武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阳光山庄10幢2号的房屋、被执行人叶汉琴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临江东路59号202室的房屋均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5月8日、6月26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6465元、16713元。傅少武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侨苑17幢1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他项权利抵押且未分割产权,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