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韦淑玉,女,1985年6月3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代理人:张艳,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彭宗升,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
被执行人:王丽,女,1988年12月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本院在执行韦淑玉与彭宗升、王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宗升、王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兰兰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啸 来自